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 较大。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 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