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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数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3-05-08 06:42:45

假币犯罪 假币数额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假币数额以人民币面额计算,外币数额应当将外币面额折算成人民币,这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分歧。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的是,外币数额应以“行为时”还是“案发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有意见认为应当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其理由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可以相对准确地认定涉案假币的面额,尽量避免因“行为时”与“案发时”之间的时间差所可能导致的外汇牌价的差异而影响对犯罪数额的认定。的确,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更为准确,但是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对“行为时”作出准确的判定,进而给案件的查处带来影响,而根据“案发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则可以避免出现该问题。同时,根据国家的外汇政策,外汇牌价呈基本稳定的态势,“行为时”与“案发时”之间的时间差可能导致的外汇牌价的差异,对认定犯罪数额的影响并不大。故此,笔者主张,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一159页。
导读和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10〕14号,2010年10月20日)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170条至第17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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