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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假币后使用行为的定性与假币数额的确定

发布时间:2013-05-08 06:44:11

购买假币罪犯罪数额 牵连犯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假币案件解释)) )第2条第1款的规定,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这里存在一个具体理解问题,即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是使用假币数额要达到“数额较大”,构成使用假币罪,才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还是购买假币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只要有使用行为,就定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我们认为,《 假币案件解释》第2条第1款的规定体现的是牵连犯的处理原则。牵连犯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存在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所以,使用假币达到“数额较大”方能适用本条解释。但这里做这样的区分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实践中并不能这样理解和处理这类案件。因为购买和持有、使用是一个连贯的行为,购买并已使用的假币如属于同一宗假币,就表明购买是为了使用。只要购买的数额构成了购买假币罪,那么通常也就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即应当适用《假币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不能将使用的“数额”仅仅理解为业已使用的假币数额,还应包括准备使用但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出去的假币数额。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页。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张顺发持有、使用假币案
裁判摘要:购买假币后持有、使用的行为应以购买假币罪定罪
从重处罚。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假币数额,应当包括已经使用和准备使用的数额。
虽然购买、持有、使用假币三种行为可以互为独立,我国《刑法》也分别规定了独立的罪名(其中,持有、使用假币属于选择性罪名),但是该三种行为在客观上存在内在的联系,构成牵连关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际,一般认为,在《 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从重处罚。我国《刑法》 分则未对购买、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处理作出专门规定,而从购买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法定刑来看,购买假币罪的处罚要重于持有、使用假币罪,故《假币案件解释》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因为购买和持有、使用是一个连贯的行为,购买并已使用的假币如属于同一宗假币,就表明购买是为了使用。只要购买的数额构成了购买假币罪,那么通常也就同时构成使用假币罪,即应当适用《解释》第2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也就是说,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不能将使用的“数额”仅仅理解为业已使用的假币数额,还应包括准备使用但因各种原因未使用出去的假币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4辑(总第27辑,案例第188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一n页。执笔:邹晓瑜;审编:裴显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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