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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犯罪的证明标准及实例参考

发布时间:2013-05-10

    刑法第264条规定:入室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所,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在盗窃中伴有抢劫、强奸等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入室行为、盗窃赃物数额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㈡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辩解时,对辩解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㈢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精神病鉴定;
 
  ⑵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㈣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调取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
 
  1、勘验检查
 
  ⑴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的足迹、指纹,提取犯罪嫌疑人抛弃的物品、如,烟头、饮料瓶等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⑵对门窗勘验检查,提取工具痕迹、指纹等证据,以证明入室行为、犯罪工具;
 
  ⑶提取犯罪嫌疑人抛弃的物品、破坏的物品、如,门锁、铰链等物品,以证明入室行为;
 
  ⑷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勘验检查,扣押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犯罪工具。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机、调取通话清单、短信、手机的空中信息,以证明有无同案犯,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
 
  ⑵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调取银行交易记录,以证明非法所得。
 
  3、调取监控资料
 
  ⑴调取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资料,以证明嫌疑人、嫌疑车辆;
 
  ⑵调取取款机附近的监控资料,以证明嫌疑人、嫌疑车辆。
 
  4、鉴定
 
  ⑴对扣押的赃款、赃物鉴定,以证明其价值;
 
  ⑵对提取的指纹、足迹鉴定,以证明嫌疑人;
 
  ⑶对提取的工具痕迹鉴定,以证明是否由扣押的作案工具形成;
 
  ⑷对犯罪现场提取的抛弃物、遗留物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5、询问被害人
 
  ⑴何时、何地发现失窃的、失窃物品的名称、价值、有无不为人知的特征,有无购物发票,以证明犯罪结果;
 
  ⑵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的方式,门窗、锁是否被破坏,以证明犯罪行为;
 
  ⑶室内哪些物品发生了变动,犯罪嫌疑人遗留了哪些物品,带走了哪些物品,以证明犯罪行为;
 
  ⑷在失窃之前,有无发现可疑人员,可疑人员的性别、年龄、体貌特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⑸是否发现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有无呼救、没有呼救的原因,以证明案件性质。
 
  6、询问证人
 
  ⑴犯罪团伙的人数,相互关系,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⑵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次数、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非法所得;
 
  ⑶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凶器入室盗窃,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以证明案件性质;
 
  ⑷被害人财产损失情况,包括失窃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以证明犯罪结果;
 
  ⑸赃物去向,收赃人是否知道赃物的来源,以证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讯问犯罪嫌疑人
 
  ⑴个人情况,有无同案犯,相互关系,联系方式,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⑵事先有无踩点,何时、何地入室盗窃的,入室的方法、手段,以证明犯罪行为;
 
  ⑶室内物品摆设情况,翻动了哪些部位,食用了哪些物品,抛弃了哪些物品,带走了哪些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
 
  ⑷入室盗窃时是否携带凶器,盗窃时是否被发现,被害人是否呼救,没有呼救的原因,以证明是抢劫还是盗窃;
 
  ⑸盗取物品的名称、价值、现在何处,有无固定的销赃渠道,收赃人是否知道赃物的来源,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㈤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盗窃数额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扣押的赃款、赃物、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
 
  3、对被害人是否社会弱势群体的证明,证据主要有书证,包括残疾证、下岗证,证人证言。
 
  4、对失窃物品性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所有权证明。
 
  5、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证明,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的证言、占有赃款、赃物的份额。
 
  6、对犯罪嫌疑人有无主动投案,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机关的记录。
 
  ㈥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⑵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⑶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2、当证人改变证言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录音录像,证明证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⑵其他人证言,证明证人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扰;
 
  ⑶书证、物证,证明证人改变证言是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矛盾。
 
  3、当犯罪嫌疑人合理辩解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事实不存在;
 
  ⑵勘验检查、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事实是伪造的;
 
  ⑶书证、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违背社会常识的。
 
  ㈦案例
 
  2009年10月28日凌晨,巩女士从睡梦中惊醒,发现自家大门敞开,桌上一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她立即冲出家门,在门外,巩女士发现一名妇女走到楼道尽头,她对那名妇女大喊:“你给我站住!”那名妇女听到龚女士的喊声立即站到楼梯附近一个垃圾桶旁,装着捡垃圾的样子。当巩女士追上那名妇女时,见她手上提着一个绿色的手提袋,手提袋里好像装着笔记本电脑。巩女士质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偷我们家电脑?”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回答,反而提着手提袋向小区大门跑去。在楼梯的拐弯处,犯罪嫌疑人将手提袋扔掉。看到巩女士在追赶犯罪嫌疑人,小区保洁员吴春凤和保安孙传清,帮助巩女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报警。
 
  在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了交代叫章某外,一直保持沉默。民警通过市公安局警务综合平台查找关联信息,发现章某自今年9月份以来,多次因涉嫌入室盗窃被审查,都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办案民警一边请求分局刑警大队协助对现场进一步勘察,一边调取附近的录像,开展走访。通过现场走访,民警找到了3位现场目击证人。分局刑警大队也传来了消息:在巩女士失窃的笔记本电脑上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章某终于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明参考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是一名惯犯,多次受到公安机关传讯,都因证据不足,让其逃脱了法律制裁。对有丰富反侦查经验的章某,必须在证明上下功夫,才能将她绳之以法。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⑵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⑴勘验检查
 
  ①对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门上、门把手、门锁上的指纹,以证明入室行为。
 
  ②提取章某遗留在被害人家中的脚印、指纹,以证明入室行为。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一开始没有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指纹、足迹,以致审讯陷入被动。
 
  ⑵对电脑勘验检查
 
  提取遗留在电脑及其包装物上的指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⑶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搜查
 
  扣押犯罪工具并与门窗上遗留的工具痕迹比对,以证明二者是否同一。
 
  ⑶调取监控资料
 
  调取小区的监控资料,通过录像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进入被害人家中或进入被害人所在的楼道,以证明其有无入室行为。
 
  ⑷扣押书证、物证
 
  ①扣押电脑、购买电脑的发票,以证明电脑的价格及所有人;
 
  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清单、手机的空中信息、短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同案犯,是否到过犯罪现场。
 
  ⑸询问证人
 
  ①询问证人,向他们了解案发经过及抓捕过程,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②询问保洁员,了解每天垃圾清扫情况,以证明在垃圾箱中有无可能捡到电脑。
 
  ⑹询问被害人
 
  ①发现电脑被盗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
 
  ②犯罪嫌疑人如何逃跑的,有无反抗,有无携带凶器,以证明案件性质;
 
  ③电脑的品牌,购买时的价格、发票是否保留,开机有无密码,以证明电脑的价格及所有人;
 
  ④电脑放在何处,门窗是否上锁,以证明犯罪手段。
 
  ⑺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有无同案犯,联系方式,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
 
  ②被害人家中的门窗是否关好,是否携带作案工具,如何进入被害人家中,以证明犯罪方法、手段;
 
  ③被害人家中物品如何摆设,电脑位于何处,以证明是否入室;
 
  ④是否知道打开电脑的密码,以证明电脑的所有人;
 
  ⑤有无固定的销赃渠道,收赃人的联系方式,收赃人是否知道赃物的来源,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凶器入室盗窃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搜查到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
 
  ⑶对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4、补强证明
 
  ⑴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①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②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③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⑵犯罪嫌疑人辩解电脑是她在垃圾筒中捡到,应当收集保洁员的证言,证明垃圾筒中不存在抛弃的电脑;
 
  ⑶犯罪嫌疑人辩解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关门,她走错了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①勘验检查,以证明被害人家中门锁有无破坏痕迹;
 
  ②询问证人、被害人,了解被害人平时有无不关门窗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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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犯罪的证明标准及实例参考

发布时间:2013-05-10

    刑法第264条规定:入室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所,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入室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多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在盗窃中伴有抢劫、强奸等行为,社会危害特别严重。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入室行为、盗窃赃物数额的证明,达到确实的程度,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目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现有证据能够形成锁链。
 
  ㈡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辩解时,对辩解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控方可根据客观情况推定。
 
  ㈢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1、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证据,主张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犯罪嫌疑人父母、周围居民、老师、同学的证言;
 
  ⑵犯罪嫌疑人父母做绝育手术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兄弟、姐妹的户籍、身份证、护照等。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方提出证据,主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精神病鉴定;
 
  ⑵周围居民、老师、同学、同事对犯罪嫌疑人行为能力的评价;
 
  ⑶知情者证明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供的鉴定意见是伪造的或者鉴定人无鉴定资格或者鉴定人被收买,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据不可信。
 
  根据以上证据,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㈣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询问被害人、询问证人、鉴定、调取监控资料、讯问犯罪嫌疑人。
 
  1、勘验检查
 
  ⑴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现场遗留的足迹、指纹,提取犯罪嫌疑人抛弃的物品、如,烟头、饮料瓶等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⑵对门窗勘验检查,提取工具痕迹、指纹等证据,以证明入室行为、犯罪工具;
 
  ⑶提取犯罪嫌疑人抛弃的物品、破坏的物品、如,门锁、铰链等物品,以证明入室行为;
 
  ⑷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勘验检查,扣押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以证明非法占有、犯罪工具。
 
  2、扣押书证、物证
 
  ⑴扣押犯罪嫌疑人手机、调取通话清单、短信、手机的空中信息,以证明有无同案犯,犯罪嫌疑人是否到过犯罪现场;
 
  ⑵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卡、调取银行交易记录,以证明非法所得。
 
  3、调取监控资料
 
  ⑴调取犯罪现场附近的监控资料,以证明嫌疑人、嫌疑车辆;
 
  ⑵调取取款机附近的监控资料,以证明嫌疑人、嫌疑车辆。
 
  4、鉴定
 
  ⑴对扣押的赃款、赃物鉴定,以证明其价值;
 
  ⑵对提取的指纹、足迹鉴定,以证明嫌疑人;
 
  ⑶对提取的工具痕迹鉴定,以证明是否由扣押的作案工具形成;
 
  ⑷对犯罪现场提取的抛弃物、遗留物鉴定,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5、询问被害人
 
  ⑴何时、何地发现失窃的、失窃物品的名称、价值、有无不为人知的特征,有无购物发票,以证明犯罪结果;
 
  ⑵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的方式,门窗、锁是否被破坏,以证明犯罪行为;
 
  ⑶室内哪些物品发生了变动,犯罪嫌疑人遗留了哪些物品,带走了哪些物品,以证明犯罪行为;
 
  ⑷在失窃之前,有无发现可疑人员,可疑人员的性别、年龄、体貌特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⑸是否发现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有无呼救、没有呼救的原因,以证明案件性质。
 
  6、询问证人
 
  ⑴犯罪团伙的人数,相互关系,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⑵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次数、时间、地点,违法所得的数额,以证明犯罪行为、非法所得;
 
  ⑶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凶器入室盗窃,是否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以证明案件性质;
 
  ⑷被害人财产损失情况,包括失窃物品的名称、数量、价值,以证明犯罪结果;
 
  ⑸赃物去向,收赃人是否知道赃物的来源,以证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7、讯问犯罪嫌疑人
 
  ⑴个人情况,有无同案犯,相互关系,联系方式,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主犯、从犯;
 
  ⑵事先有无踩点,何时、何地入室盗窃的,入室的方法、手段,以证明犯罪行为;
 
  ⑶室内物品摆设情况,翻动了哪些部位,食用了哪些物品,抛弃了哪些物品,带走了哪些物品,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
 
  ⑷入室盗窃时是否携带凶器,盗窃时是否被发现,被害人是否呼救,没有呼救的原因,以证明是抢劫还是盗窃;
 
  ⑸盗取物品的名称、价值、现在何处,有无固定的销赃渠道,收赃人是否知道赃物的来源,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㈤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2、对盗窃数额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扣押的赃款、赃物、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
 
  3、对被害人是否社会弱势群体的证明,证据主要有书证,包括残疾证、下岗证,证人证言。
 
  4、对失窃物品性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所有权证明。
 
  5、对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的证明,证据主要是同案犯的证言、占有赃款、赃物的份额。
 
  6、对犯罪嫌疑人有无主动投案,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机关的记录。
 
  ㈥补强证明
 
  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⑴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⑵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⑶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2、当证人改变证言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录音录像,证明证人当初的陈述具有客观性、合法性;
 
  ⑵其他人证言,证明证人受到外界的不当干扰;
 
  ⑶书证、物证,证明证人改变证言是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相矛盾。
 
  3、当犯罪嫌疑人合理辩解时,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⑴证人证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事实不存在;
 
  ⑵勘验检查、鉴定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事实是伪造的;
 
  ⑶书证、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违背社会常识的。
 
  ㈦案例
 
  2009年10月28日凌晨,巩女士从睡梦中惊醒,发现自家大门敞开,桌上一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她立即冲出家门,在门外,巩女士发现一名妇女走到楼道尽头,她对那名妇女大喊:“你给我站住!”那名妇女听到龚女士的喊声立即站到楼梯附近一个垃圾桶旁,装着捡垃圾的样子。当巩女士追上那名妇女时,见她手上提着一个绿色的手提袋,手提袋里好像装着笔记本电脑。巩女士质问犯罪嫌疑人:“为什么偷我们家电脑?”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回答,反而提着手提袋向小区大门跑去。在楼梯的拐弯处,犯罪嫌疑人将手提袋扔掉。看到巩女士在追赶犯罪嫌疑人,小区保洁员吴春凤和保安孙传清,帮助巩女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并报警。
 
  在派出所,面对民警的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了交代叫章某外,一直保持沉默。民警通过市公安局警务综合平台查找关联信息,发现章某自今年9月份以来,多次因涉嫌入室盗窃被审查,都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办案民警一边请求分局刑警大队协助对现场进一步勘察,一边调取附近的录像,开展走访。通过现场走访,民警找到了3位现场目击证人。分局刑警大队也传来了消息:在巩女士失窃的笔记本电脑上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章某终于供述了犯罪事实。
 
  证明参考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章某是一名惯犯,多次受到公安机关传讯,都因证据不足,让其逃脱了法律制裁。对有丰富反侦查经验的章某,必须在证明上下功夫,才能将她绳之以法。
 
  1、对犯罪主体的证明
 
  ⑴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明
 
  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主要有户籍证明、身份证、出生证明、护照等,只要以上有一证据查证属实,即可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⑵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
 
  只要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就认为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
 
  ⑴勘验检查
 
  ①对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在门上、门把手、门锁上的指纹,以证明入室行为。
 
  ②提取章某遗留在被害人家中的脚印、指纹,以证明入室行为。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一开始没有提取犯罪嫌疑人遗留的指纹、足迹,以致审讯陷入被动。
 
  ⑵对电脑勘验检查
 
  提取遗留在电脑及其包装物上的指纹,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⑶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搜查
 
  扣押犯罪工具并与门窗上遗留的工具痕迹比对,以证明二者是否同一。
 
  ⑶调取监控资料
 
  调取小区的监控资料,通过录像查看犯罪嫌疑人是否进入被害人家中或进入被害人所在的楼道,以证明其有无入室行为。
 
  ⑷扣押书证、物证
 
  ①扣押电脑、购买电脑的发票,以证明电脑的价格及所有人;
 
  ②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工具,调取通话清单、手机的空中信息、短信,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无同案犯,是否到过犯罪现场。
 
  ⑸询问证人
 
  ①询问证人,向他们了解案发经过及抓捕过程,以证明犯罪嫌疑人;
 
  ②询问保洁员,了解每天垃圾清扫情况,以证明在垃圾箱中有无可能捡到电脑。
 
  ⑹询问被害人
 
  ①发现电脑被盗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性别、年龄,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
 
  ②犯罪嫌疑人如何逃跑的,有无反抗,有无携带凶器,以证明案件性质;
 
  ③电脑的品牌,购买时的价格、发票是否保留,开机有无密码,以证明电脑的价格及所有人;
 
  ④电脑放在何处,门窗是否上锁,以证明犯罪手段。
 
  ⑺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有无同案犯,联系方式,以证明是否团伙犯罪;
 
  ②被害人家中的门窗是否关好,是否携带作案工具,如何进入被害人家中,以证明犯罪方法、手段;
 
  ③被害人家中物品如何摆设,电脑位于何处,以证明是否入室;
 
  ④是否知道打开电脑的密码,以证明电脑的所有人;
 
  ⑤有无固定的销赃渠道,收赃人的联系方式,收赃人是否知道赃物的来源,以证明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3、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
 
  ⑴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
 
  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携带凶器入室盗窃的证明,证据主要有搜查到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陈述;
 
  ⑶对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
 
  4、补强证明
 
  ⑴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主要包括:
 
  ①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
 
  ②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
 
  ③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⑵犯罪嫌疑人辩解电脑是她在垃圾筒中捡到,应当收集保洁员的证言,证明垃圾筒中不存在抛弃的电脑;
 
  ⑶犯罪嫌疑人辩解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关门,她走错了门,公安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
 
  ①勘验检查,以证明被害人家中门锁有无破坏痕迹;
 
  ②询问证人、被害人,了解被害人平时有无不关门窗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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