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田磊等绑架案
裁判摘要:为索取债务而绑架他人的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
根据《 》 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即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在非法拘禁中“致人重伤、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两种情形都有重伤、死亡的结果,两者的不同在于后者强调的是使用暴力,且伤残、死亡的结果应当是由暴力行为造成的,即暴力与伤残、死亡结果存在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在非法拘禁中,行为人如果没有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虽然使用了一定程度的暴力,但该暴力根本不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说重伤、死亡的结果不是因为暴力造成,而是其他因素造成的,就不是“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而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对此,在罪名认定上,就依然只能定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转化为或故意杀人罪。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2年第3辑(总第26辑,案例第18D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3一39页。执笔:杨晓雄、王琦;审编:杜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