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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作出终局处理决定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二条内容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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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政审核人员及要求》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一条内容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指定的人员、办案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的人员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审核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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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七十条 行政案件审核、审批的内容》

条文内容第一百七十条内容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核、审批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七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案件审核、审批的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6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机关的办案人民警察经过调查取证,应当查清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事实、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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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九条 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九条内容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公安机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5条,本条将“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修改为“违法嫌疑人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明确了公安机关复核的内容。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违法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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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告告知的情形》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八条内容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告告知的情形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4条,本条未作修改。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虽然违法行为人已经逃跑,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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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七条 行政处罚前的告知》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七条内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依照本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不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程序。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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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处理》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六条内容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2条,本条删除了第1款有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并将“处罚决定”修改为“处理决定”,以涵盖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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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五条内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更新时间:2018-12-0510:27:14.21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行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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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特定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四条内容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更新时间:2018-12-0510:25:12.483释义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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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三条 折抵行政拘留问题》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三条内容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折抵行政拘留问题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9条,本条第2款是新增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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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

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二条内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和执法实践的需要而新增的规定。本条第1款明确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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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一条 数过并罚规则》

条文内容第一百六十一条内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六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数过并罚规则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8条,本条未作修改。关于公安行政违法行为的数过并罚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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