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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六十六条 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0-12-21 15:27:40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容

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嫌疑人身份不明案件的处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2条,本条删除了第1款有关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并将“处罚决定”修改为“处理决定”,以涵盖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理决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查明违法事实是公安机关运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违法嫌疑人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法事实清楚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为支撑。查明违法事实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客观、全面的调查。在严格意义上,违法嫌疑人的姓名、住址等情况也属于违法事实的一部分,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查清违法嫌疑人的身份。但是,实践中有些违法嫌疑人出于各种原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公安机关又无法查明其身份。为了提高行政案件的办理效率,防止案件的长期积压和拖延,本条规定“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但只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贴附照片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是指违法嫌疑人谎报或者不报自己的姓名、住址。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集中精力围绕违法嫌疑人违法行为存在与否以及具体情节进行调查取证,不能因为违法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按照违法嫌疑人自报的姓名、以贴附照片的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文书中注明。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8:41.853

实务指南

对违法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在处罚前是否还有必要查实?

对违法嫌疑人自报的姓名,应当首先调查核实,按照调查核实的姓名进行处罚,不能因为有本条规定就直接按其自报的姓名、以贴附照片的方式作出处罚;调查核实不清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条规定按其自报的姓名予以处罚,但同时要在相关法律文书上贴附照片,并注明有关情况,以便于在今后的工作中查证其真实身份及相关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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