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容
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询问查证、继续盘问和采取约束措施的时间不予折抵。
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折抵行政拘留问题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39条,本条第2款是新增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上升为规章。
对本条的理解和适用,要注意以下三点:
1.关于本条规定的依据。从保护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规定在行政拘留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实践中,有些案件最初以刑事案件立案,但经过调查或者审判,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处刑罚,需要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就存在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间的衔接问题,尤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问题,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更有必要予以明确。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2.关于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与行政拘留的关系。本规定第195条明确规定,对同时被决定行政拘留和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应当先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
3.关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因同一行为。如果违法行为人因甲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因乙行为被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强制措施时间不予折抵。
此外,本条规定的是行政拘留的执行问题,不妨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作出。即使违法行为人之前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出了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公安机关也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4:13.427
实务指南
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时间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从立法原意看,对本条规定的强制措施,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理解:一是既包括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行政强制措施二是只包括在行政拘留处罚前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行为被羁押的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但不包括公安机关未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羁押的等强制措施。三是不包括询问查证和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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