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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特定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0-12-21 15:25:45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内容

违法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作出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但是,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5:12.483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特定人员不执行行政拘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0条,本条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第5项的规定上升为规章,在第2项中增加了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例外情形,即“曾被收容教养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行政拘留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除外”。

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特殊群体,应当从立法和执法等方面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为了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为了维护法制统一,避免具有同样情形的被行政拘留人员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上述规定,本规定在本条中规定了四种不送达拘留所执行的情形,适用于所有公安行政案件。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5:38.327

实务指南

一、如何认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本规定吸收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的有关规定,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按照本规定执行,不再按照公安部的上述解释执行。

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查处。曾因违反治安管理且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包括被行政拘留依法不执行的)、罚款、警告等处罚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以前虽然没有因违反治安管理被行政处罚,但曾被收容教养,或者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也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本规定对“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除外情形已经作了明确界定,实践中不应再作扩大解释。例如,曾违反治安管理,但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的,仍应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仍应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更新时间:2018-07-14 12:30:14.723

二、构成本条规定的“初次违反”是否要求前后两个违法行为属于同类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

法律条款的含义有争议时,应当从有利于实现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目的,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进行理解。本条规定的“初次违反”应理解为前后两个违法行为属于违反同类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如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为违反出人境管理行为或者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等。例如,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即使该人以前曾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现在仍应视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同样,如果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即使该人以前曾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罚款,仍应视为初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更新时间:2018-07-14 12:31:27.1

三、正在哺乳自己收养的婴儿的妇女能否适用本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本条第4项关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既是为了保护哺乳期妇女的权益,更是为了保护婴儿的健康成长。因此,这里的“婴儿”不仅包括违法行为人亲生的婴儿,还应当包括违法行为人收养的婴儿。但是,要注意这里的收养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收养。根据《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实践中,公安机关认定收养关系以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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