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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六十二条 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15:24:09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内容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和执法实践的需要而新增的规定。

本条第1款明确了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如果对部分或者全部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对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期限没有明确限定。但是,考虑到行政拘留在一定时间内剥夺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属于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从保障人权角度出发本规定明确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无论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行政拘留最长都不得超过20日。

本条第2款是行政拘留合并执行的例外规定。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无论新发现的违法行为与已经作出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是否有关联,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不与正在执行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2:03.19

实务指南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还未执行前,又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作出后,还未执行前,又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如果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的连续、继续或持续状态的,应当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果不属于同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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