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无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并向被侵害人说明情况,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7:14.21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六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41条,本条第3款是新增的规定,将《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上升为规章;同时,考虑到检测属于鉴定的一种方式,将第2款中的“鉴定、检测”修改为“鉴定。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所有公安行政案件,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考虑到不同的违法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不宜在本规定作出统一的规定,而应当由各自的特别法予以规定。所以,本规定在本条第1款中只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作了规定,对其他行政案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办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案期限的,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防止案件的积压和拖延,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本条第2款是关于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规定。实践中,鉴定可能需要几天、几周甚至超过办案期限的时间,如果计入办案期限,将会导致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没有过错却要承担超期办案的责任。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并送达公安机关的期间。
本条第3款规定了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治安案件如何处理。案件的调查有一定的客观规律,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有些案件可能超过办案期限仍不能办结。超过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显然不等于不能追究违法嫌疑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公安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同时,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不能按期结案的原因,表明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调查工作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为减少案件的积压和拖延,根据本规定第144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更新时间:2018-12-05 10:27:40.96
实务指南
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可否由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公安派出所虽然是县、市、旗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赋予其部分治安管理处罚权,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需要延长治安案件办案期限的,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可以理解为其直接所属的公安机关,经其直接所属的公安机关批准,办案期限可以延长30日。《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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