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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发布时间:2020-06-07 16:50:46

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的,依照该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依照本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25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20039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毒物解解释》)规定的量刑标准处刑:

1)根据《毒物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②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2)根据《毒物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②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毒物解释》施行以前,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13条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处理。

3.《毒物解释》施行以后,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饵料自用,构成犯罪,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的,依照《毒物解释》第1条、第2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有关概念解释

附加刑

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

根据《毒物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论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②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节严重的

根据《毒物解释》第2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佴料20千克克以上的;②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3人以上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刑法》第57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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