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容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因此,听证会正式开始后,听证主持人首先应当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发言,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这相当于刑事审判中的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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