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颜曦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内容
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本条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7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因此,听证会正式开始后,听证主持人首先应当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发言,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这相当于刑事审判中的人民检察院的指控。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暴力犯罪#公司高管犯罪
#妨害社会管理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