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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八十条 治安调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容

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4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执行本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的,首先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实践中,重调解轻取证问题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比较突出。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等治安案件中,有的办案人民警察过多地依赖调解手段,但又不重视调解前的调查取证工作,认为调解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其后果:一是往往因时过境迁后,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得,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二是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需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造成大量遗留问题,成为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对调解案件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样做,一方面,通过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可以分清责任,以便以理服人,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使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和程序上的合法。实体上的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的合法,是指公安机关调解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不是和稀泥,也不是讨价还价,不能以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应当是在宣传法律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事情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后,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的比例,不顾法律的规定,违法进行调解。

二是公正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公安机关调解时,要分清责任,严格依法办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偏不倚,不私偏祖。调解时坚持公正原则,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主观上要公正对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既不能先入为主偏袒被侵害人,也不能偏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更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客观上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细节和背景,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主持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自愿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是否愿意调解处理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强制调解。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其一,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当事人愿意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会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为其做调解工作;其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采取欺骗、恐吓等方式迫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及时原则。所谓及时,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谅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久调不结。

3.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时要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所谓教育和疏导,是指公安机关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分清责任,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错误违法之所在,教育当事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合法手段解决纷争,从而化解矛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教育和疏导,由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利于彻底化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使被侵害人真正原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6:53.813

实务指南

一、调解是否要公开进行?

本规定对调解是否公开进行未作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调解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完成?

本规定仅规定调解要遵循及时原则,未对治安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9条的规定,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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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处理案件,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化解矛盾。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4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执行本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案件的,首先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实践中,重调解轻取证问题在治安调解工作中比较突出。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等治安案件中,有的办案人民警察过多地依赖调解手段,但又不重视调解前的调查取证工作,认为调解案件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其后果:一是往往因时过境迁后,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得,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二是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需要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又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造成大量遗留问题,成为群众上访的原因之一,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因此对调解案件一定要强化证据意识,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这样做,一方面,通过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可以分清责任,以便以理服人,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使双方达成协议;另一方面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责任明确,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2.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包括实体上的合法和程序上的合法。实体上的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的合法,是指公安机关调解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解不是和稀泥,也不是讨价还价,不能以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为代价,而应当是在宣传法律的基础上,使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事情的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后,相互谅解、达成协议。因此,调解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的比例,不顾法律的规定,违法进行调解。

二是公正原则。所谓公正,是指公安机关调解时,要分清责任,严格依法办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调解意见,不偏不倚,不私偏祖。调解时坚持公正原则,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主观上要公正对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既不能先入为主偏袒被侵害人,也不能偏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更不能以感情代替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客观上要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细节和背景,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主持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自愿原则。所谓自愿,是指是否愿意调解处理以及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强制调解。这包括两方面的要求:其一,治安案件调解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当事人愿意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的,会主动申请公安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为其做调解工作;其二,调解达成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采取欺骗、恐吓等方式迫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及时原则。所谓及时,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谅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治安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久调不结。

3.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处理时要注重教育和疏导,以化解矛盾。所谓教育和疏导,是指公安机关通过查清事实,讲明道理,分清责任,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认识到自己错误违法之所在,教育当事人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并通过合法途径或者合法手段解决纷争,从而化解矛盾,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过教育和疏导,由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利于彻底化解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之间的矛盾,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再继续违反治安管理,使被侵害人真正原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6:53.813

实务指南

一、调解是否要公开进行?

本规定对调解是否公开进行未作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6条规定,治安调解应当公开进行,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调解应当在什么时限内完成?

本规定仅规定调解要遵循及时原则,未对治安调解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第9条的规定,对明显不构成轻伤、不需要伤情鉴定以及损毁财物价值不大,不需要进行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对需要伤情鉴定或者价值认定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伤情鉴定文书和价值认定结论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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