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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八十一条 治安调解要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及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八十一条 内容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要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及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5条,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将治安调解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适用对象从“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扩大至“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人。同时,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规定作了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二是对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作了明确规定:“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调解时必须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是指治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在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法律上尚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方面也受到一定限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司法保护。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同样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同时,治安调解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考虑到执法实践中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外出打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为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调解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可以不通知。当然,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同意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适用调解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本条第2款是关于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规定。由于治安调解是针对治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教育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增进社会和谐,调解必须建立在行为人真诚悔过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而且达成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当事人特别是违法行为人履行。因此,本条规定,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但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同时,为了保证调解的效力,本条规定,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以保证被委托人在其委托的权限内代被侵害人参加调解。当然,如果违法行为人在亲自参加的前提下,邀请他人一起参加治安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8:21.13

实务指南

一、未成年人治安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如何处理?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调解案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公安机关必须履行。《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如果没有上述人员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治安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合适的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

更新时间:2018-07-21 16:06:56.863

二、如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至于如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本规定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既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电报、手机短信通知等形式,还可以采取由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代为通知的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通知,都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

更新时间:2018-07-21 16:07:49.867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通知拒绝到场参加调解的,如何处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调解的合法性,加强解的,如何处理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监督,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通知后,拒绝到场参加调解,也没有其他成年亲友愿意到场并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公安机关不宜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自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法律资格。同时,如果没有其他成年人承担相关的履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即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也可能难以被完全履行。

更新时间:2018-07-21 16:08:41.61

四、如何理解“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具有这种情况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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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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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 内容

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

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八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治安调解要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及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55条,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条将治安调解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适用对象从“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扩大至“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的人。同时,为了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对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规定作了一个但书规定,即“当事人为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本人同意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二是对当事人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调解作了明确规定:“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调解时必须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是指治安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未满18周岁的人。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在心理承受能力等方面与成年人存在较大差别,其在法律上尚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权利方面也受到一定限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司法保护。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时,同样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同时,治安调解涉及民事赔偿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考虑到执法实践中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外出打工的情况较为普遍,为适应执法实践的需要,本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调解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时,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可以不通知。当然,如果该未成年人不同意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适用调解时,公安机关必须依法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本条第2款是关于当事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规定。由于治安调解是针对治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的,其目的是通过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教育双方当事人、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增进社会和谐,调解必须建立在行为人真诚悔过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基础上,而且达成的调解协议还需要当事人特别是违法行为人履行。因此,本条规定,被侵害人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但违法嫌疑人不得委托他人参加调解。同时,为了保证调解的效力,本条规定,被侵害人委托其他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书,并写明委托权限,以保证被委托人在其委托的权限内代被侵害人参加调解。当然,如果违法行为人在亲自参加的前提下,邀请他人一起参加治安调解的,公安机关应当允许。

更新时间:2018-12-05 10:58:21.13

实务指南

一、未成年人治安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如何处理?

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治安调解案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公安机关必须履行。《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的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如果没有上述人员的,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此,未成年人治安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父母双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通知合适的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

更新时间:2018-07-21 16:06:56.863

二、如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参加调解?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至于如何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本规定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公安机关既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电报、手机短信通知等形式,还可以采取由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代为通知的形式,但无论采取何种形式进行通知,都应当确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收到通知。

更新时间:2018-07-21 16:07:49.867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通知拒绝到场参加调解的,如何处理?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治安调解的合法性,加强解的,如何处理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的监督,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经通知后,拒绝到场参加调解,也没有其他成年亲友愿意到场并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的,公安机关不宜对案件进行调解处理。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属于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自与他人签订协议的法律资格。同时,如果没有其他成年人承担相关的履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即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也可能难以被完全履行。

更新时间:2018-07-21 16:08:41.61

四、如何理解“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情况。具有这种情况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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