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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零四条 立即实施代履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16:01:56

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四条 内容

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公安机美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立即实施代履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2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立即代履行是一种实施简易程序的代履行。根据本条规定在适用情形上,立即实施代履行适用范围较小,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且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所谓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是指当事人没有能力清除。二是需要立即清理道路的障碍物,且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所谓有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履行的,包括:(1)当事人在场但当事人不同意清除的;(2)当事人不在场的。在适用程序上立即实施代履行适用简易程序,无需履行催告程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决定立即代履行,但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实施代履行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3:40.877

实务指南

一、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是否需要作出书面代履行决定书?

本条对此未作规定。但是,根据依法行政的一般要求,一般应当作出书面的代履行决定,当然,可以根据本条中“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不单独制作代履行决定书,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载明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情况。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立即实施代履行后如何通知当事人?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立即实施代履行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因此,为了提高执法效能,可以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一并载明立即实施代履行的情况,并以此作为通知当事人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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