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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零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费用》

发布时间:2020-12-21 16:05:40

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六条 内容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执行费用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第54条、第59条和第60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1.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1)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强制执行权。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定原则,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规定,即只能由《行政强制法》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规定。只有法律未赋予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公安机关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如果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权,也规定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则可以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执行。例如《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依法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此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具有最终的确定力和执行力。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提起行政救济的期限内提起行政救济的,则自此期限届满之日起,行政处理决定便具有了确定力和执行力。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未满时,公安机关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9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3)当事人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理解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这里所称的“没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既包括全部没有履行,也包括未全部履行。对于未全部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其履行未履行部分的法定义务。二是这里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作扩大理解,既包括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包括公安机关因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而依法作出的执行罚,如加处罚款。三是这里的“不履行”是指不仅在行政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履行期间不履行,而且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间仍未履行。

2.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执行申请。如果公安机关超过这一期限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看,这一期限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期间,没有中止、中断或者延长之说,公安机关必须在当事人行使行政救济的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连续计算的3个月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与《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冲突,将不再执行。

3.公安机关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里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仅指基层人民法院,也包括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案件管辖规定执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强制执行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二是为保障公共安全。

5.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6:42.8

实务指南

一、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公安机关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虑到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迅速实现行政决定的目的。如果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权,又允许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则可能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降低行政效率,达不到授权的目的。因此《行政强制法》未对强制执行采取双重授权的模式。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权,公安机关就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例如,《消防法》第70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其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就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09 14:11:43.507

二、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3个月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会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的最终程序,当事人行政复议后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当事人在60日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后的次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后的次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当事人在3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3个月后的次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07-09 14:13:35.667

三、如何确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的起算时间?

本规定第32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3个月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四、利害关系人是否可替代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立法原意,行政机关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唯一主体,利害关系人不能替代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然,如果行政机关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导致行政处理决定无法执行,则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因其过错未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8-07-09 14:16:20.377

五、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要缴纳申请费?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6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六、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什么期限内执行?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9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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