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九条 内容
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救济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6条、第58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实务指南
一、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的裁定?
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的单方面行为的结果,是执行程序能否开始的关键。按照《行政强制法》第5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原则上都应当受理,但对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行政强制法》对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未作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更新时间:2018-07-09 14:37:37.927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公安机关是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该裁定为终局裁定。但是,如果是因被申请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而被裁定不予受理,公安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复议维持了下级法院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的,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效力有何影响?
从理论上讲,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即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如果行政处理决定经过两级法院以裁定的形式不予执行,说明该行政处理决定已失去执行效力,即丧失了法律效力,如同在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效果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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