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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零八条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8:33.65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安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申请行为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式样见2012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这里不作赘述。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强制执行事项应当准确填写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执行地点、执行标的等内容。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记载,是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申请强制执行不可缺少的材料之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载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因此,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书,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件。

3.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18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履行催告程序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公安机关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催告书是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其陈述申辩的内容等,都是申请强制执行不可缺少的材料。为提高执法效能,可将履行催告程序时的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材料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法院。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1)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执行义务;(2)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3)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执行行政处理决定;(4)数额或者要求。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催告书已表明上述执行标的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无需另附执行标的的情况。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催告书未能完整表明执行标的的情况,或者还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可以专门提供此项材料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主要涵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需要提供的本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是重要的审查内容。因此,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法提供齐全有效的相关材料。

更新时间:2018-12-05 11:52:57.063

实务指南

一、人民法院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材料的,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配合?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会为了审查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需要,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相应材料。对此,严格而言,人民法院只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材料。人民法院如果因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如其要求有利于审查和强制执行,更好地选择、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更新时间:2018-07-09 14:29:17.037

二、人民法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时采取什么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只有在发现强制执行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在作出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主动进行实质审查:(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公安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2)公安机关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法定的申请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3)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发生法律效力,才具有执行效力。(4)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的“(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实质审查。对明显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14:30:53.947

三、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子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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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8:33.65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的材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5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公安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书面表现形式,也是申请行为的形式要件。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方式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式样见2012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2)63号),这里不作赘述。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强制执行事项应当准确填写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执行地点、执行标的等内容。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2.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记载,是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是申请强制执行不可缺少的材料之行政处理决定书中已载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因此,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书,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件。

3.当事人的意见及公安机关催告情况。根据本规定第181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公安机关履行催告程序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因此,公安机关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催告书是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其陈述申辩的内容等,都是申请强制执行不可缺少的材料。为提高执法效能,可将履行催告程序时的催告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材料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提交法院。

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的情况。执行标的是具有给付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财产和行为两个方面。执行标的包含以下要素(1)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的执行义务;(2)给付的物质种类,如现金、实物、行为等;(3)给付方式,即以何种方式执行行政处理决定;(4)数额或者要求。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催告书已表明上述执行标的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无需另附执行标的的情况。如果行政处理决定书和催告书未能完整表明执行标的的情况,或者还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可以专门提供此项材料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附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这是一项兜底条款主要涵盖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强制执行需要提供的本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是重要的审查内容。因此,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法提供齐全有效的相关材料。

更新时间:2018-12-05 11:52:57.063

实务指南

一、人民法院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材料的,公安机关是否应当配合?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可能会为了审查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需要,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相应材料。对此,严格而言,人民法院只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不能超出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材料。人民法院如果因此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强制法》第58条第3款的规定,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虽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如其要求有利于审查和强制执行,更好地选择、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更新时间:2018-07-09 14:29:17.037

二、人民法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时采取什么方式?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以书面审查为主,只有在发现强制执行申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在作出裁定前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主动进行实质审查:(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审查,其审查的内容主要有:(1)公安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2)公安机关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法定的申请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3)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发生法律效力,才具有执行效力。(4)行政处理决定不具有《行政强制法》第58条规定的“(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三种情形。具有上述三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启动实质审查。对明显具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更新时间:2018-07-09 14:30:53.947

三、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的期限是多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后,认为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同时,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子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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