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内容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催告被处理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4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为贯彻《行政强制法》第6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本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公安机关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督促被处理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也就是说,催告程序是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公安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未履行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本条规定的催告程序同样适用本规定第174条的规定,即公安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的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催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和方式;(2)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3)被处理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4)被处理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即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将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可能即将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和不利后果,如法院可能采取的强制执行方式和费用的承担。
3.催告书应当直接送送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4.催告程序的期限是10日,即催告书送达10日后被处理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7:55.743
实务指南
催告书应当在什么时间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第18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无论有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鉴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的催告程序必须在上述的3个月内实施完毕,也就是说催告书必须至少在上述3个月期限届满前10日送达被处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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