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集资诈骗和民间借贷都是不通过国家认可的金融机构而自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两者的差别在于:
1.目的不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意图永久性占有投资者的投资款;民间借贷则是债务主体为了弥补生产、生活等方面出现的暂时性资金短缺,并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息的行为。
2.从客观表现看,集资诈骗承诺的利息往往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向投资者承诺的利息要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以上。虽然利率高低并不是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纠纷本质区别的界限,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对于集资者承诺明显无法兑现的虚高利率吸引投,并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归的案件,一般可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
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一193关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