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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诈骗、抢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09 06:29:52

抢劫、诈骗、抢夺并使用信用卡
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对于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刑法》 第196条明文规定按盗窃罪定罪处罚,那么实践中对于抢劫、诈骗、抢夺他人的信用卡后予以使用的行为,如何处理呢?有观点认为,从《刑法》第196条第3款之规定考察,该条款只规定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而没有规定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后而使用的按抢夺罪诈骗罪抢劫罪定罪处罚,其意图就是将盗窃并使用信用卡这种行为排出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范围之外,而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而使用的则仍然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而且诈骗罪、抢夺罪同信用卡诈骗罪一样也是数额犯,要求“数额较大”,因此,对抢夺、诈骗信用卡而使用的,按照“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罪处理的符合立法意图的。如果是抢劫信用卡,情况就有所不同。因为抢劫罪不是数额犯,抢劫信用卡的行为本身即可构成抢劫罪,而且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那么在抢劫信用卡之后又加以冒用的,则属于抢劫罪与本罪的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才能做到罚当其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刑法明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并非排除了对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侵犯财产罪论处。抢夺、诈骗、抢劫信用卡并使用,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原理一样,都是在获取信用卡后隐瞒自己非持卡人的真实情况“骗”取卡上存款余额和信用数额,应以抢夺、诈骗、抢劫罪处理,其数额计算方法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计算方法相同。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00一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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