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滕开林、董洪元强奸案
裁判摘要: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需要具备三个方面条件。
轮奸是指两个以上有合意的男人先后共同强行对同一妇女进行奸淫的行为。由于轮奸给被害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危害,我国《》规定具有轮奸这一情节时,将在强奸罪基本刑的基础上加重刑罚。轮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各行为人具有共同强奸的意思联络,不仅自己具有强奸被害人的故意,而且明知其他行为人也具有对被害人强行奸淫的故意;二是必须对同一被害人先后实施奸淫行为;三是各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均违背被害人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沐2006年第3集(总第50集,案例第395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一18页。执笔:贺同新;审编: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