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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行为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6 06:51:53

抢劫罪 抗拒抓捕 致人伤亡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朱永友抢劫案
裁判摘要: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
对于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理论界鲜为论及。我们认为,对于抢劫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致人伤亡的,不仅没有必要、也没有理由进行刑法上的再次评价,仍应按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前后实施的两次暴力行为,完全可以看作同一抢劫过程的两个不同阶段,都是服从和服务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犯罪目的的。正如转化抢劫犯的连续伤人行为一样,当其对第一个人实施暴力时,其行为已经构成转化的抢劫罪,此后连续实施的伤及多人的行为自然应该纳入同一抢劫罪的评价范围,不应人为地割裂前后行为的内在统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4年第6辑(总第41辑,案例第322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一19页。执笔:叶巍、高军;审编:白富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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