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依照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第五款规定: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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