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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21 14:59:34
答:根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质检部门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包括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举报材料; 3、违法行为调查报告;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有关文书资料和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6、音像资料; 7、其他应当移送的证明资料。 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移送案件的质检部门补充上述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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