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对非数额型盗窃量刑的关键在于量刑起点的确定。在《修正案(八)》未出台以前,对于确定量刑起点的方法,《实施细则》已经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并依据当时刑法中规定的法定刑制定了相应的量刑起点。分别为:一、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四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三、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以在十年至十二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虽然《实施细则》中关于量刑起点的规定是根据当时的刑法制定的,但《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和“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一起,作为的选择性入罪条件,笔者认为新增的三类非数额型盗窃类型完全可以适用“数额较大”及“多次盗窃”的量刑起点,即“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