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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延期听证的规定。2005年《程序规定》第113条,本条未作修改。按时出席听证会是听证参加人的义务,但是,听证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听证会,如生病需要治疗、家庭遇美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等,可以申请延期听证。是否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如果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擅自证会的,可以视为放弃听证。延期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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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会的举行期限和方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本条规定,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而不是决定受理听证之日起,因此,举行听证的时限还是比较紧张的。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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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六条内容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前的准备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1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机关决定受理听证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听证人员;确定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定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等工作。上述事项准备妥当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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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五条内容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途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受理听证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0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听证申请是否超过听证申请期限;(2)申请人是否具有听证申请人资格;(3)听证事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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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后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9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在听证举行前,也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尽管权利具有可处置性,但这种处置权也不能滥用,也有一定的限制。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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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申请时限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8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的提出涉及听证申请人资格、申请的期限和方式等内容。本条规定,听证申请人为违法嫌疑人的,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为3日,即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方式。当事人口头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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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的告知主体、告知时间及告知内容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7条,本条未作修改。1.告知主体。告知主体是公安机关执法办案部门。2.告知时间。《行政处罚法》只规定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3.告知内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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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一条内容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第三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5条,本条未作修改。所谓听证第三人,是指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听证主持人的通知或者自己申请而参加他人所进行的听证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听证案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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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条内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二)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的权利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4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了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1)申请回避。这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对待权利的具体要求,也是自然正义原则的体现。(2)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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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九条内容听证参加人包括:(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3条,本条未作修改。本条规定的听证参加人主要有以下四类:(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其中,第4项是兜底项,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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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八条内容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八)其他有关事项。更新时间:2018-12-0500:27:53.113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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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贵组织听证;记最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二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人员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1条,本条删除了“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规定。听证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听证活动中,由行政机关指定或者委派的,负责听证会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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