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内容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贵组织听证;记最员一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
本案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员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1条,本条删除了“听证主持人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定”的规定。
听证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听证活动中,由行政机关指定或者委派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保障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具体工作人员。它由听证主持人一名、记录员一名组成。必要时,可以再增添一至二名听证员共同组成听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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