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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二十九条 听证参加人》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容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3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的听证参加人主要有以下四类:(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其中,第4项是兜底项,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是否被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的,可以直接通知其参加听证。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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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3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的听证参加人主要有以下四类:(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其中,第4项是兜底项,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是否被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的,可以直接通知其参加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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