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九条 内容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本案办案人民警察;
(三)、鉴定人、翻译人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参加人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3条,本条未作修改。
本条规定的听证参加人主要有以下四类:(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本案办案人民警察;(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4)其他有关人员。其中,第4项是兜底项,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其他有关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听证是否被允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的,可以直接通知其参加听证。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