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内容
听证主持人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是否公开举行;
(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四)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五)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
(八)其他有关事项。
更新时间:2018-12-05 00:27:53.113
释义阐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主持人的职权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0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是个关键的角色,是听证活动的组织者和调控者,其必须拥有相应的职权,否则就无法开展活动。本条确定了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有权决定或者开展下列事项:(1)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有权根据案件的情况,决定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地点一般选择在公安机关办公处,根据需要也可以选择其他地方。(2)听证是否公开举行。听证会原则上应当公开举行,但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如果违法嫌疑不愿意公开听证的,听证主持人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会。(3)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听证会一般采用当面口头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方式,听证参加人应当到场参加听证,否则听证会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如果违法嫌疑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会,可以视为其放弃听证权,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终止听证,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或者补充证据加以证明。(4)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在听证过程中,可能发生一些意外情况,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5)主持听证,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适用法律等组织质证和辩论。听证是一项程序性比较强的活动,而且涉及案件调查人员和违法嫌疑人以及听证主持人在内的三方活动,要保证听证有条不紊地进行,就必须有一个人来主持听证。所谓主持听证,就是主导、指挥、组织整个听证活动,包括决定听证步骤发言顺序等。其他听证参加人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必须请示听证主持人后才能发言。(6)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可以先口头制止,如果当事人不听劝阻继续扰乱听证秩序,或者严重扰乱听证秩序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其行为,并以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予以治安处罚。(7)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听证会的组成人员中,听证员、记录员如果是本案的调查人员,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主动申请回避,或者由当事人申请其回避。听证员、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8)其他有关事项。例如,签发听证通知,将有关通知及其附属材料及时送达听证参加人,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听员回避,决定是否通知新的证人到场,决定当事人或案件调查人员双方中的一方是否回答另一方提出的问题,对听证笔录进行最后审阅,确认无误后对案件提出审核认定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等。
更新时间:2018-12-05 00:28:20.647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