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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三十五条 受理听证》

发布时间:2020-12-2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五条 内容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途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理听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0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听证申请是否超过听证申请期限;(2)申请人是否具有听证申请人资格;(3)听证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公安机关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为2日。这里的2日应为工作日。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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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途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理听证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0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听证申请是否超过听证申请期限;(2)申请人是否具有听证申请人资格;(3)听证事项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公安机关认为听证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公安机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期限为2日。这里的2日应为工作日。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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