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内容
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前的准备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1条,本条未作修改。
公安机关决定受理听证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听员;确定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定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等工作。上述事项准备妥当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7日,制作好举行听证通知书并且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通知听证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即采用举行听证通知书的方式。举行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3)案由;(4)告知当事人应准时参加听证会,以及不准时参加听证会的后果(如无故缺席,则视为放弃听证)。举行听证通知书可以由听证组织部门送达,也可以由办案单位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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