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内容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申请延期听证的规定。
2005年《程序规定》第113条,本条未作修改。
按时出席听证会是听证参加人的义务,但是,听证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听证会,如生病需要治疗、家庭遇美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等,可以申请延期听证。是否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如果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擅自证会的,可以视为放弃听证。延期多长时间,由听证主根据案件紧急程度和当事人申请延期的理由等因素综合考虑应当在延期听证事由消除后及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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