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即没有对国家安全造成较大危害的,是指虽然参加间谍组织,但未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接受间谋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所实施的间谋行为,确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可以并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所谓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是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进行破坏活动,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致使我方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等。
为了有效地同间谍犯罪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对间谍罪的处罚规定了二项重要的刑事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4条规定:犯间谍罪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根据这一规定,犯间谍罪自首的,无论其犯罪情节轻重,都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还给予奖励。对于没有自首的间谍犯罪分子,若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给予奖励。因为,间谍犯罪是以隐蔽的方式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间谍分子往往经过专门训练,行动诡秘,技术性和隐蔽性强,侦破难度相当大,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甚至较长时期的艰苦细致、周密的工作。因此,鼓励间谍犯罪分子认罪悔过,坦白自首,可以及时发现犯罪,有利于减轻或者消除间谍行为的危害,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我们严厉打击间谍犯罪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间谍行为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危害,而对间谍自首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归根到底是为了防范制止间谍危害,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达到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2.《国家安全法》第25条规定:在境外受威胁或者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鸽、不予追究。;这里所指的敌对组织,无疑包括间谍组织。根据该条的规定,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属于不予追究的情况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境外。若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境内,则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非出于自愿,即由于受胁迫或受诱骗而疚炕的。所谓受胁迫,是指行为因受威胁强迫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不愿参加间谍组织,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强制或者精神威胁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选择,参加了间谍组织。所谓受诱骗是指行为人因受引诱欺骗而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其特征是:行为人本无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意图,只是因为头脑简单,对实际情况不够了解,轻信了谎言,上当受骗而参加了间谍组织。在认定“受诱骗”时,要将其同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诱惑,而自觉参加间谍组织的人区别开来。后者虽受他人的金钱、物质或色情的引诱,但都是出于一定的动机和目的而自愿参加的,因而不属受诱骗。
(3)行为人在境外或人境后必须及时向有关单位如实说明情况。这里的关键是及时和如实说明情况。所谓及时是指其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已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所谓如实说明情况,是指行为人到有关机关后,如实说明参加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活动的全部行为,至少是如实说明主要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还要如实说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况,而且这种说明必须是出于真诚悔悟。
上述3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无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机关在适用《》第110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案件情况区别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法定刑。《刑法》第110条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情节较轻轻的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所谓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虽然参加了间谍组织,但尚未从事具体的间谍活动,没有给我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或者虽已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但尚未着手实施便被我方抓获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的目标错误,没有给我国的人员、财产及军事利益造成损失的等情形。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犯间谍罪,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因其间谍行为,致使我国的经济、政治、军事等利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失,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军事设施严重破坏的,或者多次从事间谍活动,誓与国家和人民为敌,顽固不化的分子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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