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冰冰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20-12-21
第一百四十条 内容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第一百四十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部分违法嫌疑人申请听证的案件的处理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5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同一行政案件中有多个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形,可能是对其他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处罚不属于听证范围,也可能是虽然属于听证范围,但其他违法嫌疑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不管是什么情形,都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裁决,不能因为其他违法嫌疑人没有提出听证,而对其先行作出处罚决定。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听证是一种特殊的调查程序。通过听证,可以进一步检验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的真实性,这可能会改变对一些事实的认定,从而可能改变当初提出的处罚建议。如果分别裁决,可能会失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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