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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四十一条 听证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21 14:59:05

条文内容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内容

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四十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听证的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6条,本条未作修改。

听证开始时一般要介绍有关情况,以保证听证合法有序进行。(1)核对听证参加人。听证会正式开始之前,听证主持人首先要查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年龄、住址等内容是否相符,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合法。查明证人、鉴定人是否到场。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合法有效是保证听证程序合法有效的前提。(2)宣布案由。(3)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应当包括姓名、单位和职务。(4)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5)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6)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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