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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九十九条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发布时间:2020-12-21 15:57:31

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九条 内容

被处理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5条,本条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修改为“行政处理决定”,将收缴、追缴、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等行政处理措施纳入,扩大了规定的适用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种事后监督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的法律制度。

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成立,便产生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因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已成为行政法理论上公认的一项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有利于贯彻国家意志、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还有利于预防行政管理相对人滥用法律救济权,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逃避法定义务。如果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则被处理人可能利用这一原则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使具体行政行为久拖不能生效,影响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但是,不停止执行只是一般原则,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等法律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对法律明确规定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停止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停止执行行政处理决定,不能以任何理由继续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5 11:37:03.477

实务指南

一、行政处理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为了保护被处理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形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行政诉讼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更新时间:2018-07-09 12:58:37.473

二、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可以暂缓执行?

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为了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罚款和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作了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拘留决定,而不是仅适用于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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