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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一百九十八条 被处理人的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20-12-21 15:56:56

条文内容

第一百九十八条 内容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处理人的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64条,本条主要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将“行政处罚决定”修改为“行政处理决定”,以涵盖收缴、追缴、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性行政措施;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享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力。另外,将2006年《程序规定》第164条中有关罚款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移至本规定第92条中。

本条对以下问题进行了明确

1.被处理人应当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且必须在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这里的“行政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和收缴、追缴、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性行政措施。行政处理决定是行政机关在代表国家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是具有强制性的,正是这种强制性保证了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必须得到执行。

行政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即生效,对行政处理法律关系主体以及相关人员发生法律效力,包括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所谓约束力,是指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其内容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者都有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对公安机关来说,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后,无论是作出行政处理的公安机关,还是其上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在该处理决定未被合法变更或者撤销之前,都要受其约束;对被处理人而言,行政处理决定是公安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处理人必须全面、实际地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设定的义务。所谓确定力,是指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作出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也就是说,行政处理决定一旦有效成立,不论是否合法,事实上都是有效的,只要确定力未被依法取消,应当推定为合法。对公安机关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决定的内容,也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同一法律依据再作出另一个行政处理决定;对被处理人来说,不得否认或随意改变行政处理决定的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处理决定;对公安机关和被处理人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非依法也不得否认或拒绝行政处理决定确认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所谓执行力,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就有自身的执行力,除了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外,其执行不需要第三者的批准。也就是说,如果被处理人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

2.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为了保证行政处理决定得到执行,确保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行政强制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强测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法》第51条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即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3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禁毒法》第41条规定,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消防法》第70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明确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的强制执行权。

3.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法律又未赋予公安机关强制执行权的,公安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更新时间:2018-12-05 11:35:32.533

实务指南

哪些行政处理决定必须明确履行期限?

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的对外国人附加适用的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中,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明确履行期限的主要有罚款、限期出境。其他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无需明确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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