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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零一条 催告程序中被处理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发布时间:2020-12-21 15:59:25

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一条 内容

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一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催告程序中被处理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6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陈述权,是指被处理人对事实的认定和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理发表意见,提出自己主张、要求的权利。申辩权,是指被处理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行政处理决定,提出不同意见,进行辩解的权利。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种程序性权利,是行政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权的体现。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有利于减少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对抗,有利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同时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陈述权和申辩权,也会使行政机关减少错误,确保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公正。

执行本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本条规定,对被处理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充分地听取,这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不能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也不能片面或者有选择地听取意见。

2.公安机关对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要予以记录。记录不仅能保证公安机关认真听取被处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明。

3.公安机关对被处理人的陈述与申辩要进行复核,即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要进行复核。被处理人未提出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则不予复核。

4.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如采纳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被处理人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政处理决定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作出调整。如果被处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经催告,被处理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更新时间:2018-12-05 11:38:59.867

实务指南

记录是否需要被处理人签名确认?

本规定对此未作规定。但是,为了保证记录的客观与真实笔者认为,记录应当交被处理人核对,核对无误后,办案民警应当按照询问笔录的要求,要求被处理人签名或者捺指印,确认记录与其陈述和申辩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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