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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第二百零三条 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21 16:01:21

条文内容

第二百零三条 内容

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2:17.627

释义阐明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本条是关于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新增的规定。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时,行政机关决定由他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由当事人承担履行费用的一种强制执行方式。代履行是与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并列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是一种比较缓和的执行方式,其核心是义务的替代履行。对当事人而言,是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对行政机关而言,通过代履行,避免了强制手段的使用实现了行政管理目的,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与义务承担人发生直接对抗。

1.代履行的适用条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决定适用代履行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依法作出要求被处理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就是说,代履行的适用范围必须是一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金钱给付义务就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不作为义务也无法由他人代为履行,一些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作为义务也难以由他人代为履行。二是被处理人在行政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三是不履行的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规定,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当事人逾期不执行排除妨碍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单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的实施主体。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代履行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委托的与公安机关及被执行人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代履行的实施程序。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作出代履行决定书并送达。实施代履行必须作出书面的代履行决定。(2)代履行决定书的内容。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及代履行人。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均未对代履行的方式即具体实施手段作出明确规定,但其明确规定了代履行性质不是代执行,规定代履行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也就是说,代履行应当根据代履行的内容来确定其方式,但不得采取对居民生活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也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3)代履行前要履行催告程序。代履行的催告时间不同于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是在代履行3日前进行催告,而一般的行政强制执行是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进行催告。经催告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4)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以监督第三人是否按照委托合同代为履行义务,在代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如是否违反《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3款的规定,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代履行。(5)代履行完毕,公安机关到场监督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4.代履行的费用。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6条、《消防法》第60条的规定,代履行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更新时间:2018-12-05 11:42:49.283

实务指南

一、代履行决定书应当如何送达?

根据本规定第174条的规定,代履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拒绝接受或者无法直接送达被处理人的,应当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代、邮寄送达等方式,采用上述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具体送达方式可见本规定第五章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10 00:00:00

二、代履行需要遵守哪些禁止性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代履行作为一种强制执行方式,应当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所谓夜间,一般是指晚10点至次日凌晨6点之间的期间。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以及正常情况下每周的周六、周日。《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2)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3)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更新时间:2018-07-09 13:40:23.1

三、公安机关委托第三人代履行的,第三人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用?第三人在代履行过程中受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损害的,是否可以向被执行人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和第三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第三人不能向被执行人直接要求支付代履行费用,而只能向公安机关请求支付代履行费用。第三人在代履行过程中受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的损害的,可向公安机关请求,再由公安机关向作为责任人的被执行人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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