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立方:根据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是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其中,“改判”应该以判决的形式作出,并且在判决书中说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可以”表明第二审人民法院有选择的裁量权。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关联条文
《》第225条。
●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初春的一天,宋某未经同居女友小X同意,从小X银行卡取走人民币约十万元,后宋某主动将取款的事情告诉了小X。小X听后要求宋某立即返回擅自取走的存款,但宋某不愿意归还存款。次日,宋某因涉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S县人民检察院提起。2011年1月7日,S省S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宋某犯盗窃罪,判处10年。宋某不服,上诉至S省C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聘请“庭立方”成律师为其辩护。成律师指出一审对宋某量刑过重,且遗漏了自首等众多重要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后维持了原判。宋某仍不服,再次上诉至C市中级人民法院。C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遂改判宋某犯盗窃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3年5年。
案例解析: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审程序上的重要修正是,对于上诉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再次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上诉人民法院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而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本案中,宋某对S县人民法院的重审判决仍不服并再次提起上诉,C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的做法,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疑是值得称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