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
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七条内容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最后陈述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2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会完成了陈述、申辩、质证和辩论后,在听证会结束前,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民警察各方最后陈述意见。最后陈述的顺序是:首先由听证申请人做最后陈述,其次由第三人做最后陈述,最后由办案人民警察做最后陈述。最后陈述的内容主要是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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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六条内容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辩论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1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听证辩论必须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有序进行。每个人的发言,都应当事先征得听证主持人同意。听证辩论可以是一轮,也可以是多轮。每轮辩论可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发言;(2)办案人民警察发言;(3)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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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五条内容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对上述申请,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鉴定的,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办理。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五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20条,本条未作修改。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针对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事实及证据,认为与事实不符,或者不能全面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的,有权进行反驳。反驳时需要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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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听证申请人可以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出新的证据。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9条,本条未作修改。在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事实并出示相关证据提出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后,听证主持人引导听证申请人针对办案人民警察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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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三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出示证据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8条,本条未作修改。办案人民警察出示的证据,如果是物证或者书证的,应当是原件。如果原件不便携带或者是不易保管的物品而已经被处理也可以出示原件、原物的照片或者复印件等。如果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一般应当现场演示或者播放,没有条件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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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二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办案人民警察提出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7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举证责任,因此,听证会正式开始后,听证主持人首先应当要求办案人民警察发言,提出听证申请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行政处罚意见。这相当于刑事审判中的人民检察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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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一条内容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对不公开听证的行政案件,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一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的程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6条,本条未作修改。听证开始时一般要介绍有关情况,以保证听证合法有序进行。(1)核对听证参加人。听证会正式开始之前,听证主持人首先要查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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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四十条内容同一行政案件中有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后一并作出处理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四十条释义本条是关于部分违法嫌疑人申请听证的案件的处理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5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同一行政案件中有多个违法嫌疑人,其中部分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形,可能是对其他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处罚不属于听证范围,也可能是虽然属于听证范围,但其他违法嫌疑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不管是什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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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九条内容二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出听证要求的,可以合并举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九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并听证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4条,本条未作修改。合并听证,是指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分别对同一行政案件提出听证要求的,听证机关认为可以合并举行,而将其合并举行的听证,设立合并听证的意义在于:(1)简化听证程序,节省时网、人力和物力,提高听证效率;(2)避免公安机关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或互相抵触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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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延期听证的规定。2005年《程序规定》第113条,本条未作修改。按时出席听证会是听证参加人的义务,但是,听证申请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出席听证会,如生病需要治疗、家庭遇美发事件需要紧急处理等,可以申请延期听证。是否延期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如果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当事人擅自证会的,可以视为放弃听证。延期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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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七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会的举行期限和方式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2条,本条仅作了个别文字修改。本条规定,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应当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而不是决定受理听证之日起,因此,举行听证的时限还是比较紧张的。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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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第一百三十六条内容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更新时间:2018-10-1000:00:00释义阐明第一百三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听证前的准备的规定。较2006年《程序规定》第111条,本条未作修改。公安机关决定受理听证后,应抓紧时间做好听证的组织工作,包括: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听证人员;确定听证会举行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确定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等工作。上述事项准备妥当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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