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第112条规定,犯资敌罪的,处10年以上或者;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刑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关于附加刑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可以并处。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法定刑。《刑法》第112条规定了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别对待,恰当量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数量较少,质量较差,没有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等情形。
2.严格掌握死刑的适用条件。犯资敌罪,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用物资数量巨大,致使我方战斗失利或者致使敌人顺利逃跑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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