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根据本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
1.情节较轻是指: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2.情节严重(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3.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4.其他规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或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条文" href="http://www.zuiming.net/10.html">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件,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鉴定。
司法机关在适用《刑法》第111条、第113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不同情节正确适用法定刑。《刑法》第111条规定了三个档次的法定刑。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法定最低刑为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善于区别不同情节,恰当量刑。所谓情节较轻,主要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情报不到三项,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级别达到绝密级国家秘密的;或者机密级的国家秘密、情报达到三项以上;或者国家秘密虽未达到绝密级或三项以上机密级,但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
既不属于“情节较轻”也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或者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或者虽未达到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或情报,但对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2.严格掌握适用死刑的条件。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必须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别恶劣,才“可以”适用死刑。所谓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司法实践中,是指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了大量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情报,并且已经给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危害和极其恶劣影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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