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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1-01-13

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煽动等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 可能是多人。“其他参与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需要注意的是 ,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对于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都按本款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则只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才构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依照本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构成要件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本罪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的主体。首要分子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以各种形式阻碍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并不得向被收买的、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教人素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解教被收买的妇女、儿意的行动往往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一些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及其亲属、期友、农村基层干部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阻甚至围攻、殴打前去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这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得执行公务为要件。而实践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为首者,主要是进行策划、组织、动,一般并不直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难以适用《刑法》第277条。为了有力怎治聚众阻得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设专条作了规定。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解救公务的行为聚众”,是指组织、纠集、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阻得”,是指阻止、妨碍,既可以采取直接打击、暴力威胁等方法,也可以采取设置障得纠缠漫骂等非暴力方法。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认定要义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成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聚众阻碍解决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重合。两者区別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较特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更普遍,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第二,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聚众阻得,至于是否使用暴力在所不间妨害公务罪一般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如果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也成立妨害公务罪。第三,处罚的对象不同。本罪处罚的是聚众的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成立本罪,但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成立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则未进行限制。第四,主观故意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是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侧重的是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妨害公务罪只要求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即可,侧重保护的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二、本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分

《刑法》第416条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第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体现,即聚众阻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体现,即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应当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聚众的首要分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犯罪主观故意不同。本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多为间接故意。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的不多,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成熟的量刑意见。在有关规定出台前

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首要分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

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证据规格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砸毁车辆行为的证据;

2)毁坏枪支警械行为的证据;

3)打伤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扣押解救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扣押交通工具行为的证据;

3)扣押通讯工具行为的证据;

4)扣押武器、警械行为的证据;

5)扣押执行公务的证件、文件、信件行为的证据;

6)恐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7)要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谩骂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侮辱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阻拦人员、车辆通过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纠集他人;

2)策划;

3)指挥;

4)煽动。

5.证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首要分子行为的证据。

6.证明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

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4)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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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时间:2021-01-13

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处刑规定。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聚集多人。“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煽动等作用的犯罪分子,可能是一人,也 可能是多人。“其他参与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参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人。需要注意的是 ,构成本款所规定的犯罪,对于首要分子,不论其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都按本款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其他参与者,则只有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才构成本罪,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依照本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构成要件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979年刑法没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本罪是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4条第3款的规定,吸收改为刑法的具体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不构成本罪的主体。首要分子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几个人。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以各种形式阻碍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并不得向被收买的、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教人素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解教被收买的妇女、儿意的行动往往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一些收买妇女、儿童的人及其亲属、期友、农村基层干部采取各种形式进行阻甚至围攻、殴打前去解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这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第277条规定,对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得执行公务为要件。而实践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为首者,主要是进行策划、组织、动,一般并不直接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难以适用《刑法》第277条。为了有力怎治聚众阻得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设专条作了规定。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阻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解救公务的行为聚众”,是指组织、纠集、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聚集在一起。“阻得”,是指阻止、妨碍,既可以采取直接打击、暴力威胁等方法,也可以采取设置障得纠缠漫骂等非暴力方法。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方法,只要实施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认定要义

一、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分

《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成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聚众阻碍解决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和行为方式上存在一定重合。两者区別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较特定;妨害公务罪的对象范围更普遍,可以是任何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人员。第二,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本罪表现为聚众阻得,至于是否使用暴力在所不间妨害公务罪一般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如果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也成立妨害公务罪。第三,处罚的对象不同。本罪处罚的是聚众的首要分子非首要分子不成立本罪,但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的,成立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则未进行限制。第四,主观故意不同。本罪的主观故意是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侧重的是保护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妨害公务罪只要求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即可,侧重保护的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二、本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区分

《刑法》第416条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第二,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体现,即聚众阻碍;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体现,即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他人的举报,应当进行解救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聚众的首要分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是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四,犯罪主观故意不同。本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司法实践中多为间接故意。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42条第2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根据《刑法》第242条第1款的规定,则应当依照《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罚。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生的不多,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成熟的量刑意见。在有关规定出台前

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

儿童的首要分子。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阻碍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妨

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证据规格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证据规格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主体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

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证明直接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

即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

1.证明行为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砸毁车辆行为的证据;

2)毁坏枪支警械行为的证据;

3)打伤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扣押解救的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扣押交通工具行为的证据;

3)扣押通讯工具行为的证据;

4)扣押武器、警械行为的证据;

5)扣押执行公务的证件、文件、信件行为的证据;

6)恐吓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7)要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证明行为人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谩骂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2)侮辱国家工作人员行为的证据;

3)阻拦人员、车辆通过行为的证据。

4.证明行为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证据:

1)纠集他人;

2)策划;

3)指挥;

4)煽动。

5.证明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行为的首要分子行为的证据。

6.证明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行为的证据。

(四)量刑情节的证据

1.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是否累犯的证据(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

2)是否有自首情节的证据(投案记录、报案记录、举报、控告记录及信件、抓获经过、破案报告);

3)是否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的证据(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4)其他法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2.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

1)事实情节,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手段、次数、金额、对象、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2)前科劣迹材料,如不起诉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经济状况、平时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4)群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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