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内容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我国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搜查只能由人民检察 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这里的“非法搜查”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 工作人员或者个人,非法对他人人身、住宅进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或 者搜查的程序和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其中之一的,即为非法搜查。本罪是故意犯罪,过失的不构成本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 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九 十四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的规定 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依照本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 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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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与社会无关的个人信息和个人事务不被不当披露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不被公开的权利;(2)储蓄或者其他财产状况,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和公开;(3)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调查、刺探和公开;(4)档案材料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6)个人生活不受监视或骚扰;(7)通信、日记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开;(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扰、调查和公开,婚外性关系非关系社会利益,不得任意公开;(9)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有关经历和纯属个人私事,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予以公开;(10)其他与社会公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宗教信仰等,非有正当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开。搜查是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采取的一项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措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一种妨害,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就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行为,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
非法搜查是合法搜查的对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至第113条对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搜查的对象、地点以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1)享有搜查权的人员是侦查人员,即经合法授权或批准依法对刑事案件执行侦查、预审等任务的侦查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人员以及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案件的侦查人员;(2)搜查的对象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证据的人;(3)搜查的地点包括上述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点;(4)搜查的程序有四:一是出示搜查证。在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除非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紧急情况,才可以无证进行搜查;二是要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在场;三是只能由女工作人员搜查妇女的身体;四是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笔录应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符合上述规定的搜查,即为合法搜查。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搜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种是无搜查权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个人,为了寻找失物、有关人或达到其他目的而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第二种是有搜查权的人员,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滥用权力,非法进行搜查的;第三种是有搜查权的机关和人员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手续进行搜查的。具备上述之一的就属于非法搜查。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等论处。如果是在上述场所对他人的人身进行搜查的,仍可构成本罪。至于住宅,则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既包括公民长期居住的生活场所,如私人建造的住宅、公寓等,又包括公民临时居住、生活的场所,如较长时间租住的旅店,还包括公民居住、办公两用的房间以及以船为家的渔民船只等。搜查住宅,不仅指搜查住宅内,而且还包括和住宅紧紧相连、构成住宅整体的庭院以及构成整个住宅组成部分的其他用房如储藏室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无论其是否是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也有人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理由是:搜查是法律赋予侦查人员的特有权利,本罪正是为防止其滥用这一权利而规定的。实际上,无搜查权的人擅自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非法搜查,亦构成本罪,有搜查权的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其滥用职权,实施本行为,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2006年7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不能由间接故意或者过失构成。其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搜寻控告对方的“罪证”;有的是为了查找失窃的财物;有的是为了寻找离家出走的亲人等,但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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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第245条虽然没有规定“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限制性条件,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3)非法搜査,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4)非法搜査三人(户)次以上的;(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一般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的行为,属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正确界定“住宅”的范围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户抢劫”的解释,非法搜査他人的“住宅”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处、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三、非法搜查与合法搜查中错误行为的区分
侦查人员在合法搜查过程中没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搜查的,例如没有出示搜查证、没有邀请见证人等行为,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四、本罪与以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区分
如果非法搜查不是目的,而是实施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如抢劫时搜身、盗窃时在住宅内翻找财物等行为,应以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从一重处罚,通常是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盗窃罪。如果后者尚未构成犯罪,如非法搜查后窃取少量财物,尚未达到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的,则可以非法搜査罪定罪处罚,而把盗窃行为作为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非法搜查罪的罪数形态
实施非法搜査犯罪行为,往往伴随其他非法犯罪行为,如对被搜查人进行殴打、侮辱,因搜查而毁坏他人财物等等。如果符合牵连犯、吸收犯或者想象竞合犯的,按照相关处罚原则处理;其他基于两种犯意实施两种犯罪行为的,如非法搜查又实施强奸、猥亵的,非法搜查又实施盗窃的,则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45条第1款规定,犯非法搜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照本条第2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正确理解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里的“司法工作人员”,按照《刑法》第94条的规定,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背职责规定行使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公民要大,所以法律规定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2.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非法搜查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非法搜查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立案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解释性文件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7月26日施行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4.非法搜查3 人(户)次以上的;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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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2002年1月1日施行 高检发〔2001〕13号)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证据规格
1
第二百四十五条 证据规格##
非法搜查罪: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3.实施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经过,有无暴力威胁等手段,如捆绑、殴打、胁迫、带械具、侮辱等具体手段;
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6.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衣着特征等情况;
7.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1.问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持续的时间,特别是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是否有暴力、威胁的具体情节;
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纠纷等情况;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2.询问知情者关于犯罪嫌疑人作案动机、目的,具体作案时间,作案经过以及作案后表现等方面证言;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欠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鉴定意见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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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讨债纠纷类警情处置及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2015年8月12日 厦公综〔2015〕249号)##
二、相关适用法律
(三)违法行为人采取下列方式讨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非法侵入住宅予以行政处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持续时间较长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他人住宅,持续时间较长的;6.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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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9月15日 苏高法〔2011〕412号)##
二、适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下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对应刑法规定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刑罚,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轻微的,可以进行刑事和解:
(四)依刑法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以犯其他罪行为目的多次非法侵入者除外;
案例精选
1
乔洁、张斌非法搜查案(2016)津02刑终724号-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非法搜查被害人的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乔洁、张斌非法搜查案
案情简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洁、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张斌、黄柯嘉犯非法搜查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月十一日作出(2016)津0112刑初29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洁、张斌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乔洁与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存在债务关系。2016年2月初,乔洁为躲避债务压力,对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称向其妻子孙某1要钱,并去孙某1现在的住处搜查其存放的财物资料。
被告人乔洁与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存在债务关系。2016年2月初,乔洁为躲避债务压力并搜查其存放于孙某1处的财物资料,对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称其部分钱款被妻子孙某1挥霍。
2016年2月19日晚,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张斌、黄柯嘉和张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分别驾两辆车来到孙某1、王某二人租住的津南区咸水沽镇金芳园小区处。在查看被害人居住环境后,乘坐电梯至该小区。被告人张斌将电梯内摄像头破坏,将张某提供的纸条贴于被害人住所地防盗门猫眼处,被告人沈冠达将电闸关闭。待被害人孙某1误认停电开门查看时,上述被告人趁机强行闯入被害人家中,对两被害人实施殴打、控制。被告人乔洁、马震环、严芳娟随后进入被害人卧室翻找财物、资料等,被告人沈冠达、张斌、张某将部分物品运送至楼下放于车内。被告人庞书群负责在屋内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控制。上述人员将被害人室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三台,苹果牌IPAD一台,三星牌手机三部、及一部苹果6PLUS手机一部、部分饰品、文件材料等搬到了楼下车上。后乔洁以妻子孙某1遭他人强奸为由电话报警,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将上述人员控制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孙某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本案原审审理期间,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张斌、黄柯嘉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孙某1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0元,并取得谅解。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乔洁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严芳娟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马震环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庞书群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沈冠达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张斌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黄柯嘉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被告人乔洁、张斌均不服,提出上诉。乔洁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张斌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洁、张斌、原审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黄柯嘉和张树鹏(另案处理)于2016年1月29日晚非法进入被害人王某居住的天津市咸水沽镇金芳园小区,并非法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搜查的事实清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乔洁、张斌、原审被告人严芳娟、马震环、庞书群、沈冠达、黄柯嘉非法搜查被害人的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乔洁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乔洁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在上述法定的量刑幅度之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乔洁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张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斌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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