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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发布时间:2020-11-27

条文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如果不是在出版物上刊载,而是口头表达的,不构成本罪。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贬低、 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行为。3.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刊载的内容歪曲历史或者是制 造谣言的,内容污秽恶毒的以及多次刊载等。4.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 民族骚乱、纠纷等。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作者、责任编辑以及其他对刊载上述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 ,如果是为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而进行煽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 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认定要义

一、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罪与非罪

 

(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某个特定人物的作品,因犯罪对象非少数民族整体,不符合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侮辱罪、诽谤罪,则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如果情节不恶劣,并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违法行为,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上有相似之处,且都属故意犯罪,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少数民族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不特定的少数民族,后者为特定的公民个人。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第五,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其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三、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畢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可以通过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来实现,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或者猎奇的目的,后者则是出于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的目的。如果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实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目的,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应当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50条规定,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行为,情节一般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与人员不以犯罪处理。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出版歧视、每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施行 法释〔1998〕30号)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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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发布时间: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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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条 内容

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罪名精析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刑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刊载”,包括发表、制作、转载等。如果不是在出版物上刊载,而是口头表达的,不构成本罪。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 、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这里所说的“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针对少数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对少数民族进行贬低、 诬蔑、嘲讽、辱骂以及其他歧视、侮辱的行为。3.必须是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刊载的内容歪曲历史或者是制 造谣言的,内容污秽恶毒的以及多次刊载等。4.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是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引起 民族骚乱、纠纷等。5.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说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作者、责任编辑以及其他对刊载上述内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本罪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猎奇等目的 ,如果是为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而进行煽动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构成要件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 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

认定要义

一、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罪与非罪

 

(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某个特定人物的作品,因犯罪对象非少数民族整体,不符合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如侮辱罪、诽谤罪,则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的行为,如果情节不恶劣,并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违法行为,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与侮辱罪的区分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手段上有相似之处,且都属故意犯罪,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和少数民族的权利,后者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第三,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为不特定的少数民族,后者为特定的公民个人。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定罪处罚。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第五,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其主观上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三、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畢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区分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可以通过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来实现,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犯罪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包括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第二,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后者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民族偏见、取笑或者猎奇的目的,后者则是出于激起民族之间的仇恨、歧视的目的。如果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实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目的,如果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应当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如果犯罪主体是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50条规定,犯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行为,情节一般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2.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其他参与人员不以犯罪处理。

 

3.规范化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出版歧视、每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量刑并未作出规定,这主要是由于该罪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最高司法机关尚未总结出一套成熟的量刑标准。在有关规定出台前,司法人员应当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刑罚。

 

具体情节与量刑的对应情况,列表格如下:

 

 

量刑档次

 

对应情节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员。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23日施行 法释〔1998〕30号)

第七条 出版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以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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