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精析
构成要件
一、概念
帮助信息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条新增加的罪名。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DAS:Direct Attached Storage)、网络存储设备(NAS:Network Attached Storage)和存储网络(SAN:Storage Area Network);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对传递消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前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可结合行为人所帮助的具体网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其帮助行为在相关网络犯罪中起到的实际作用帮助行为非法获利的数额等情况综合考量。
二、划清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行为人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同时,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者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还可能构成《刑法》第285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以及第191条等其他犯罪。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照从一重罪论处的原则处理。
定罪标准
量刑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本条前两款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6年12月19日 法发〔2016〕32号)
【延伸阅读】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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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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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1日施行 法释〔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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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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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格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1.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所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2.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
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单位)身份的证据
1.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性质的相应法律文件,机关、团体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设立证明、税务登记证、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有关证明,办公地和主要营业地证明、法定代表人等从事特殊行业的,应当有相应的批文或“许可证”;
3.单位内部组织的有关合同、章程及协议书等,证明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
4.银行账号证明、注册资料、年检情况、审计或清理证明等,证明单位管理情况及资产收益、流向、处分等情况的证据;
5.单位已经被撤销的,应有其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6.其他证明单位的相关材料。
(三)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二、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帮助会侵犯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的结果。
三、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时,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
1.证明行为人犯罪主体的证据;
2.证明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的证据:(1)互联网接入技术支持;(2)服务器托管技术支持;(3)网络存储技术支持;(4)通讯传输技术支持;(5)其他技术支持;(6)广告推广帮助;(7)支付结算帮助;(8)其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
四、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
2.法定从重情节;
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
2.犯罪对象;
3.危害结果;
4.动机;
5.平时表现;
6.认罪态度;
7.是否有前科;
8.其他证据。
实务指南
张明楷: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国《刑法》第287条之二所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是帮助犯的正犯化,只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成立,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不表明《刑法》第287条之二对帮助犯采取了共犯独立性说;《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将“情节严重”作为成立条件,为限制中立的帮助行为的处罚范围提供了法律依据,对网络服务商作为业务行为所实施的中立的帮助行为,原则上不能以该罪论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也没有加重帮助犯的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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