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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1-02-02 21:57:16

条文内容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精析

1

释义阐明

本条是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犯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及处刑规定。共分三款。

第三款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犯罪的处刑规定。这里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包括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和对真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涂改,改变姓名、年龄等。根据犯罪情节轻重,本款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犯罪规定了两档处刑:1.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伪造、变造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数量大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2

构成要件

一、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明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明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身份,表明一种关系,即与其他人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居民身份,则表明其与国家、一定的地域和行政管辖范围存在的确定的联系,因而国家通过居民身份证制度来使这种关系形式化,从而公民在办理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权益的事务时,居民身份证能起到证明身份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日益频繁而呈规模化的趋势,居民身份证制度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这是户籍制度所不能代替的。妨害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变造”,指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的居民身份证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年龄等事项内容。“居民身份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印制、管理、颁发的,发放给境内的年满16周岁中国公民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根据《条例》第3条的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5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制、颁发、管理”。因而其他任何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都无权印制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虽为公民本人拥有,但不能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有关事项,也要向公安机关申请。《条例》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内容有变更、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换领新证;丢失证件的,应当申报补领”。1986年11月28日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 ( 局 ) 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第22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可见,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很严格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应包括临时身份证,有关临时身份证的管理、制发的具体内容,参见1989年9月15日因务院通过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造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应做进一步分析。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的,即使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仍不失为真身份证,因而不属伪造、变造;但如果这类人员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即属“伪造”。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即属此类情形,对此种情形的行为人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为人虽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职权,但超越职权范围对其则不再具有行使该项职权的权力。由于行为人具有制造居民身份证的方便条件,因而手段隐密,不易发觉,其主观恶性更为恶劣。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并希望将意欲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伪造、变造出来。

 

3

认定要义

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在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被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范围、领域内使用,实际起到证明身份作用的证件,如各种会员卡、会员证、上岗证等,这些证件虽然具有一定的身份识别作用,但与刑法列举的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这四类证件不具有同质性,在权威性、统一性、持证人的广泛性等方面与上述四类证件不具有相当性,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中的“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当然,对证件的范围严格掌握并非对伪造、变造、买卖这四类证件之外的其他证件的行为不能够依法处理。实际上其中多数行为可以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

 

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证件的次数多、数量大的;非法牟利或者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大的;因他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进行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证据规格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起因、参与人、方式、经过、后果等;

3.伪造、变造、买卖的诸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特征、内容、用途、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行为人是否有预谋过程、分工、联络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问明有无前科。

(二)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

询问证人、受害人,问明伪造、变造、买卖的是诸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1.伪造、变造、买卖的诸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原物、清单及照片;

2.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刻刀等作案工具原物、清单及照片;

3.收据、发票、帐簿、记帐凭证、非法所得的原物、清单及照片等。

(四)鉴定意见

伪造性质鉴定、变造性质鉴定、估价鉴定等。

(五)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身份材料,包括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有前科的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违法嫌疑人(单位)的身份材料,包括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法人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法人单位性质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单位代码等;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权限等证明材料。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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